问:轮候查封能否实际发生查封效力?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19日浏览量:
问:轮候查封能否实际发生查封效力?状师回复:首先,查封排除之后,在此之后轮候的查封才生效,也就是说,轮候查封挂号并不发生查封效力,轮候查封的效力其实是效力待定的,等到首封排除,才发生效力。其次,轮候查封可能有多个,在首封排除之后,多个轮候查封并非一齐发生效力,而是根据挂号顺序,挂号在先的先生效。在现有执法框架下,可以这样认为: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及何时生效,取决于首轮查封。
首轮查封只要还存在,轮候查封就不生效。查封产业被执行完毕,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因此,轮候查封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对接纳轮候查封措施的产业的效力变更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例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领土资源房地产治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衡宇举行查封的,领土资源、房地产治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管理查封挂号手续后,对厥后管理查封挂号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挂号,并书面见告该土地使用权、衡宇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挂号的顺序根据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举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排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衡宇全部处置惩罚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衡宇部门处置惩罚的,对剩余部门,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挂号参照第十九条 和本条第一款的划定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排除的,挂号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管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凭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排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凭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举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排除该产业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举行处分,有关单元应当协助管理有关产业权证照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90.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产业已被一小我私家民法院因执行确定款项给付的生效执法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或其他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优先债权法院在首封法院查封后60日内未公布拍卖通告或者进入变卖法式的,优先债权法院也可以商请移送。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产业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若首封法院差别意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逐级报请双方配合的上级法院指定该产业的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理产业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凌驾一年未对被保全产业举行处分的,除被保全产业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产业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尚有特别划定的,适用其划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19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83号 理论探讨:凭据《查扣冻划定》第28条的划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排除的,挂号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挂号的产业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挂号机关协助举行轮候挂号,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载。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挂号的产业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由上述执法划定基本明确了轮候查封的性质及效力,下边探讨一下轮候查封的几种常见问题:一、实务中,土地使用权、衡宇过户是否需要排除轮候查封在首封法院将所查封产业执行完毕后,该产业所有权已移转给买受人,基于“一物一权”原则,被执行人的所有权已经消灭,针对被执行人产业的轮候查封自然也随之消灭,所以,买受人在为其土地使用权、衡宇管理过户挂号时,无需排除轮候查封。但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治理部门在管理存在轮候查封挂号的不动产过户挂号时,要求当事人排除轮候挂号,理由是在管理过户挂号之前,首轮查封已经排除,而首轮查封一旦排除,轮候查封自动生效。这种做法是不切合执法、司法解释的精神的,讲明实践中一些事情人员对轮候查封的效力和性质明白存在误区,此时首轮查封的排除是为了执行,执行完毕,轮候查封应当失效,而非在首轮查封尚未执行完毕就着急生效。
二、轮候查封是否有查封期限,到期后是否需要续轮候查封 从理论层面分析,轮候查封不应有期限限制。因为设置“期限”的意义在于使效力未发生的发生或已发生的归于消灭,以给予权利人一个“期待”或敦促权利人实时行使权利,而对于尚未生效的“轮候查封”设立期限使之失效,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也与《查扣冻划定》中轮候查封不生效力之划定相违背。
也许有人可以将之解释为,轮候查封自己有一种“轮候的期限”,不努力排队期待的,也将面临失效的风险。但此种解释,不外给轮候法院徒增贫苦而已。但在实务中,无论是法院方面,还是协助执行查封的行政部门方面,在轮候查封时,许多机关仍然参照首封措施,对轮候查封附有期限,并要求轮候查封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前对轮候查封予以续查封。
鉴于各地在实践中存在差别做法,在相关司法解释或划定对此作出统一之前,稳妥起见,建议在轮候查封挂号时咨询当地法院或房地产治理部门是否需要续轮候查封,并实时凭据要求提出续查封申请。三、轮候查封的标的物价值是否计入查封标的轮候查封并不发生查封效力,对于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而言,其债权能否获得保障仍不确定,此时,被申请执行人若有其他产业可供查封,自然应当举行查封,且不应盘算之前轮候查封的产业价值,以尽可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四、轮候查封物被处置后,轮候查封效力是否及于查封物的替代物凭据《最高人民法院、领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例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领土资源房地产治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的划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衡宇部门处置惩罚的,对剩余部门,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因此,在首封法院执行完毕后,对查封产业或其替代物的剩余部门,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可是,首封法院往往不会关注哪些法院作了轮候查封挂号,而轮候挂号也仅纪录于不动产挂号簿,为领土资源治理部门所知悉,银行对此并不知情,只能配合首封法院处置标的物拍卖所得价款。由于这种信息差池称的存在,在未接到其他人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封法院不会主动通知轮候法院,也不会主动把剩余产业移送给轮候法院,而是直接将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扣除执行用度后将剩余部门交还给被执行人。
从而导致轮候法院对于剩余产业的处置落空。对此,申请执行人应当要求轮候法院努力与首封法院保持联系,跟进查封标的物处置情况,在首封法院处置完毕后,实时联系首封法院移转剩余产业,做好事前预防。倘若轮候法院未实时跟进,导致剩余产业被首封法院返还被执行人的,轮候法院可以就该部门产业通知银行协助执行,举行事后调停,因为凭据前述通知,该部门产业已经处于轮候法院查封规模,具有查封效力,轮候法院可据此开展执行事情。
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如何更好地掩护自身利益?1.若被申请执行人为企业,可以思量启动破产法式2.若被申请执行人为小我私家,可以思量到场分配3.首封保全法院凌驾一年未处置产业的,进入执行法式的轮候法院可商请移送执行;若轮候法院为优先债权法院,则申请执行人可在更短时间内申请移送执行。4.对于在先查封法院执行行为可能违法的应实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以上情况的执法依据参照上述法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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